上海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置条件
根据《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办粮食、蔬菜、瓜果、畜禽及其产品和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场布局规划,并达到以下设置条件:
一、 设立条件
⒈市场选址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上海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的要求。交易场地(包括加工、分拣和仓储场地)面积要与交易规模和设施相适应。
⒉交易设施齐全。有与交易规模相匹配的卫生、环保、消防等安全设施以及停车、仓储及办公等服务设施。肉类商品批发市场应当与定点屠宰规划布局相一致,并配备胴体吊架、低温保鲜设施、低温保鲜运输车辆和卫生消毒设施;水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具备污水处理设施,配备相应的冷藏链保鲜设施,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还应当配备电子拍卖系统;熟食品和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交易必须设立专门区域并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要求。
⒊有统一结算、信息交流、交易统计等服务设施和功能。能准确及时地反映交易情况,为交易双方和有关部门提供交易服务和统计信息。
⒋有与商品交易相适应的商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专职人员和操作规程。
二、规模条件
⒈中心批发市场的经营场地(包括交易、简易加工、分拣、仓储、办公及配套服务等场所)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年吞吐量50万吨以上。
⒉区域性销地批发市场经营场地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年吞吐量20万吨以上。
⒊郊区产地专业批发市场经营场地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年吞吐量8万吨以上。
三、管理制度
⒈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市场经营管理者须核验场内经营者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履行管理职责,配合行政监管部门督促场内经营者合法经营。
⒉安全卫生质量管理制度。市场经营管理者对进入本市场交易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负有管理责任。市场经营管理者应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经营合同文本可参照市商委、市工商局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并按照工商、卫生、质监等行政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约定双方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有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⒊场内经营商品质量抽检、查制度。市场经营管理者按有关规定查验场内经营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定期或不定期对场内经营商品进行质量卫生抽检,建立安全流通档案,对抽检不合格的商品和经营者依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⒋经营管理活动场内公示制度。在市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对本场内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等进行公示并建档,推行诚信经营。
⒌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和赔偿制度。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公平、公正处理交易纠纷,对场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经查实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对消费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⒍计量管理制度。对市场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注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定期送当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计量监督管理,对市场票据、票证、商品标识等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⒎市场交易统计报告制度。负责统计市场交易情况,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⒏重要商品购销台帐制度。建立肉类、豆制品、粮食及其制品购销台帐,规范索单登录,加强进货的可追溯管理。
⒐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制度。制订市场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对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四、人员条件
⒈市场开办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市场经营管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中级以上经济或技术职称,并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从事相关业务经历。
⒉有3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管理资格的食品卫生检验、交易管理人员,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⒊管理人员应经有关部门业务培训,并有相应数量的管理人员取得上海市商业委员会颁发的《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其中取得管理资格证书的管理人员:中心批发市场须30人以上,区域性销地批发市场须20人以上,郊区产地专业批发市场须10人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