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市商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的通知
沪府办〔2002〕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商委、市农委、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制订的《上海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六日
上海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
近几年来,本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较快。到2000年底,本市粮食、蔬菜、瓜果、畜禽及水产品等五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为146个,市场总面积162万平方米,年交易量320万吨,约占全市食用农产品消费量的45%。 为规范有序地推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提高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运行质量,根据《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上海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围绕上海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目标,立足于发展大市场、大流通、大贸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兴大汰小,扶优汰劣”的要求,调整布局结构,优化交易环境,提高运行质量,构筑与上海“四个中心”地位相适应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以促进本市食用农产品流通的规模化和生产的产业化,满足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1、场布局与城市发展规划和环境建设要求相一致。本市内环线以内中心城区不再新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原有市场向外环线周边及郊区交通便捷地域迁移,以适应上海城市功能布局和农业区域化产业布局调整需要。新建市场在功能设计、市场选址和建筑外观上,要符合市容环卫和环保的要求。
2、实行投资多元化,运作市场化,政府适当扶持。鼓励多元化投资和引进外资,“谁投资、谁受益”。市、区(县)两级政府在土地使用、现代化信息设施配备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重点扶持中心批发市场建设。
3、实行规模化、规范化交易运作和现代化管理。高起点、高标准整合现有市场,减少市场数量,扩大市场交易规模,改变传统交易方式,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优化市场物流管理和信息管理系统,发展食用农产品的现代化流通网络。 二、总体目标和具体布局
(一)总体目标
通过调整和建设,本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总数控制在25家以内,总交易面积约100万平方米、交易量达380万吨以上,占全市食用农产品流通量的40%左右;形成以中心批发市场为骨干,区域性批发市场为补充,产地初级批发市场为基础的上海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体系。具体为:
1.建设发展中心农产品批发市场5家。单体规模年吞吐量50万吨以上,达到硬件设施现代化、信息管理网络化、配套服务系统化。全市中心批发市场的交易总面积达50万平方米,交易总量190万吨,占全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总量的50%左右。
2.调整建设区域性销地批发市场10家。单体规模年吞吐量20万吨左右,交易设施比较先进,功能比较齐全。全市区域性销地批发市场交易总面积30万平方米,交易量115万吨,占全市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总量的30%左右。
3.建设郊区产地专业批发市场10家。单体规模年吞吐量8-10万吨。全市产地专业批发市场交易总面积20万平方米,交易量7.5万吨,占全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总量的20%左右。
(二)具体布局
1.综合型中心批发市场布局重点为3家。一是浦东北蔡区域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二是嘉定江桥和普陀曹安区域构成的批发市场群;三是在闵行区外环线周边规划的农产品交易中心。上述区域的综合型中心批发市场为上海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中的骨干市场,交易商品范围各具特色,各有重点,形成上海肉类、蔬菜、瓜果等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
2.专业型中心批发市场布局重点是水产品和肉类商品批发市场2家。水产品中心批发市场,设置区域以浦东、南汇、金山为宜。肉类商品中心批发市场(主要为家畜屠宰加工产品)设置,与建设发展现代化家畜屠宰厂相结合,设置区域以金山、奉贤或松江为宜(专业型中心批发市场的设置建设,市商委将结合定点屠宰加工和水产品加工发展规划另行制订)。
3.区域性销地批发市场布局以专业批发市场为主,全市设置10家。设置区域以外环线附近“两环”之间为宜。其具体分布为:
(1)粮食市场,培育发展2家,设置区域为浦东和嘉定江桥。
(2)果蔬市场,培育发展2-3家,设置区域为宝山、浦东、闸北、嘉定江桥或普陀曹安。
(3)水产品市场,培育发展3-4家,设置区域为浦东、杨浦、普陀和闵行。
(4)肉类商品市场,培育发展2-3家(其中1家为牛羊肉),设置区域为宝山、闵行,与定点屠宰和冷库、冷藏链配送相结合。
4.产地初级批发市场按照与本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有利于推进农业生产规模化程度以及方便农民农产品交售进行布局,全市设置10家。市场的规模和组织形式应与农业生产区域特点和农村流通组织形式相适应。
三、设立条件 设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场开办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法人代表具有中级以上经济或技术职称,并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从事相关业务经历。
(二)市场选址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本发展规划布局。交易场地(包括加工、分拣和仓储场地)面积要与交易规模和设施相适应。
(三)有与交易规模相匹配的卫生、环保、消防等安全设施以及配套的停车、仓储及办公等服务设施。肉类商品批发市场应与定点屠宰规划布局相一致,并配备低温保鲜设施、低温保鲜运输车辆和卫生消毒设施;水产品批发市场应具备水处理设施,配备相应的冷链保鲜设施。
(四)有统一结算、信息交流等服务功能,能准确及时地反映交易情况,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服务。
(五)有与商品交易相适应的商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专职人员和操作规程。
(六)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交易管理、交易商品质量安全追溯、安全卫生质量先行赔偿、违法经营公示、投诉处理、管理人员监督等制度。
四、组织实施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要求,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商委会同市农委、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规划、建设、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各有关区县政府结合本区域城镇建设规划,制订本区域范围内的实施计划,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依照本规划要求和设置条件,归并、规范现有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根据规划,全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数量要由目前146家调整压缩至25家以内。为此,一是要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布局要求,逐步关闭内环线之内所有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二是要按规模化、规范化要求,严格执行卫生许可等制度,归并内外环线之间布局明显不合理又不符合设置条件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三是要实施综合监督管理,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三管齐下,推动批发市场的整合重组。
(二)搞好中心批发市场建设
建设发展中心批发市场,是实施规划的核心内容。针对目前中心批发市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研究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加强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促进中心批发市场健康发展。
(三)完善市场功能,增强辐射能力。
对规划内重点发展的批发市场,由市、区(县)流通主管部门在市、区(县)两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发展计划,提出实施方案。要采用先进手段,加大对交易设施、信息管理和配套服务等方面的投入,进一步开发市场功能。要加强批发市场制度建设,提高市场管理人员素质。
(四)依法加强管理
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是批发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要抓紧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把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要规范市场审批程序,实行听证制度,对市场开办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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