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业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关于实施《关于促进本市
社区商业建设发展的意见》(试行稿)的通知
沪商委〔2002〕163号
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局)、计委、规划局:
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上海市商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精神,为进一步统一认识,健全组织,合理规划,加强管理,促进本市社区商业建设健康、有序、持续地发展,现将《关于促进本市社区商业建设发展的意见》(试行稿)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商业、计划、规划等部门结合本区实际,加强协调,认真实施,并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相关部门。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上海市关于促进本市社区商业建设发展的意见(试行稿)
建设环境优美、功能齐全、服务便捷、与居住环境相协调的社区商业,是保证市民安居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现代化城市的重要标志之一。“十五”期间及以后一段时期内,市、区两级政府将把改造和建设新型的社区商业作为商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社区商业建设健康有序地持续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区(县)结合实际,认真实施。
一、社区商业建设的重要意义
社区商业是指以一定地域的居住区为载体,以便民利民为宗旨,以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满足居民综合消费为目标,提供日常生活需要的商品和服务的属地型商业。社区商业既是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同时也促进了经济发展和城市繁荣。上海要努力建设现代化的国际大都市,不仅需要有繁荣繁华的市级、区级商业中心,还要有能够为广大居民日常生活提供高质量商品和高水平服务的社区级商业网点。社区商业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社区内的居民,以先进的商业形态、完善的商业业态和优美的商业环境,在满足社区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的同时,更注重提供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多样化、个性化的综合性消费。社区商业建设是上海经济发展和城市形象的一个重要标志,建设具有较高标准和丰富内涵的社区商业,也是人民政府为民谋利益、办实事的切实体现。
二、社区商业建设的组织领导
社区商业建设涉及城市规划、土地批租、住宅开发、投资建设、商业经营以及管理维护等环节,各区(县)商业主管部门要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计划、建设、规划、住宅、房地、工商、街道等部门,对本地区社区商业建设制订长远发展规划和近期实施计划。要明确重点,分类指导,沟通协调,监督落实。
社区商业建设涉及部门多,时间跨度长,需要坚持不懈、稳步推进。要根据各区(县)的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社区商业建设。
三、社区商业建设的规划要求
1.根据上海市地方标准《商业分级设置规范》(DB31/T 261-2001)和《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DBJ08-55-96),社区商业按照服务人口的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商业和街坊商业两级。居住区商业服务人口一般为50000人左右,相当于街道办事处管辖规模;街坊商业服务人口一般为2500~4000人左右,相当于居委会管辖规模。社区商业经营面积的总量,应和该社区住宅总量、公共服务设施数量和居住人口的规模相适应,并充分考虑到周边商业环境对其产生的影响。
2.社区商业的形态模式,按照建设的空间形态分为沿街式、团组式、多点式和会所式商业,按照建设的形成过程分为改造完善型和规划新建型。现已建成住宅区的社区商业,要结合市政市容的建设、违章搭建的拆除和商业街布局的调整,进行改造完善,使社区商业设施相对集中,克服原有商住混杂的格局。成片开发新建住宅区的社区商业,要加强总体设计,以集中建设团组式社区商业服务中心和合理配置多点式便利型商业网点为主。团组式社区商业中心辐射半径拟掌握在1-1.5公里左右,服务人口5-7万人左右,建筑规模在2-3万平方米左右。同时,商业外部环境应与周边住宅小区相协调,并配置通畅的交通设施和停车场所。
3.根据《上海市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单位在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要把社区商业作为一个重点内容,综合考虑,统一规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征求市、区(县)商业主管部门对初步规划设计方案的意见。各区(县)商业主管部门要在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基础上,会同计划、规划等部门,认真制订本地区社区商业发展的专项规划,并送区规划部门备案。市、区(县)商业、计划、规划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社区商业建设按规划要求组织实施。
4.成片开发的住宅项目,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房产开发商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审批单位在审批详细规划时,对基地面积在3-20万平方米的,应听取项目所在地区商业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社区商业网点设施的配置意见。其中10-20万平方米的,区商业主管部门应将对该项目社区商业网点设施的配置意见送市商业部门备案;20万平方米以上的,审批前应当面听取市商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新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其社区商业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5.社区商业规划一经确定,用于社区商业建设的土地和社区商业经营的房产,各区(县)商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计划、规划、房地、住宅等主管部门加强检查,督促开发单位按规划组织实施,未经批准同意,不得随意改性或移作它用。
四、社区商业建设的业态配置
社区商业的业态配置要和不同居住区居民的消费水平、消费结构相适应,参照上海市地方标准《商业零售业态规范》(DB31/T 260-2001),社区商业业态设置以必备性业态和指导性业态相结合进行功能配置。必备性业态系指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求的消费,主要包括连锁超市、便利店、菜场、大众化餐饮店、药店、理发店、洗衣店、书报亭和维修回收点等。指导性业态系指满足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生活的消费,主要包括购物中心、品牌专卖店、咖啡馆、酒吧、中西餐厅、花店、面包房、美容美发厅、健身房等。
必备性业态要强化政府调控,对新建商业设施内必备性业态的设置,各区(县)商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计划、规划、房地、住宅、工商等部门检查监督社区商业设施的招商工作,严格按规划确定的面积和功能投入配套使用,不准随意改性,移作它用;指导性业态主要依靠市场机制调节,可由房产开发商公开招商引进,各区商业网点办、街道等政府部门应配合帮助指导,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五、社区商业建设的服务内容
社区商业的服务既要创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实现电话订购、网上购物等现代化服务手段,又要因地制宜,和社区物业管理、社区家政服务等联手,开展送货到家,上门服务,实现个性化、特色化的商业服务。
在服务业态上,可根据当地社区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需求,从品牌引入、商品陈列、服务方式等多方面入手,将房屋中介、设计装潢、保洁保绿、维修回收、护老托幼、洗染彩扩等引入社区。还要进一步拓宽社区的服务范围,为民政、劳动、卫生、体育、街道等部门主办的法律、就业、医疗咨询、各种服务技能培训、全民健身、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等提供活动场所,设立宣传栏,使社区同时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有效载体。
六、社区商业的建设和经营管理
社区商业的管理要形成政府部门指导监督和商业企业守法自律相结合的机制。社区商业改造、新建和有关经营、管理过程中需向政府部门办理的申请、登记、审批等手续,有关管理部门要结合审批制度的改革,采取“告示承诺”的办法,将法规、制度公开告示,增加依法行政和监督管理的透明度。社区商业的建设单位和经营企业,要依法办事,依法经商,规范运作。
对于单体型社区商业中心,应实施统一管理、分散经营的管理模式。社区商业中心的管理机构(或管理者)不仅要统一管理社区商业中心的物业,而且要管理、调控社区商业中心内各商业业态、业种的规模总量、结构比例及品牌数量,实现整体经营错位竞争,使社区商业中心成为业态业种完善、结构比例协调、品牌档次合适的商业体系。
各区街道、居委会在社区商业的改造建设中,起着协调、管理、推进的作用,要根据已确定的社区商业发展规划,配合商业、计划、规划等政府部门整治违章建筑,治理脏乱环境。
七、社区商业建设的政策措施
2002年1月国家经贸委在上海召开了全国推进流通现代化工作现场会,国家经贸委已会同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烟草专卖局、工商总局、财政部、税务总局,提出支持连锁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主要内容是:
1.连锁经营企业进入社区商业中心经营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烟草等专营商品的门店,可实施由总部统一办理专营商品经营许可证,取得经营许可后,其各连锁门店持总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复印件即可经营。
2.积极支持连锁企业简化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对连锁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扩展为可按行业大类核定。直营连锁企业各门店,需经营专营商品的,持总部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即可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3.对于连锁企业跨行政区域从事社区商业经营活动的,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由市级财政、税务部门制定妥善的财政利益转移办法。
本市将根据国家经贸委提出的政策,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进一步予以贯彻落实,鼓励、吸引、支持连锁商业企业进入社区,建设社区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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