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业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在大型超市开设中引入听证制度的通知
沪商委〔2001〕1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促进本市大型超市(含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商店,下同)的合理布局,实现各种商业业态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城市发展规划》和《上海商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现就大型超市开设中引入听证制度通知如下:
一、本市大型超市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本市大型超市发展很快,至2001年6月已达到43家,其中由外商投资企业开设18家,内资企业开设25家。总营业面积47.7万平方米,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有25家,平均单店营业面积约为1.2万平方米。2000年实现销售额119亿元,占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6.9%。
大型超市的发展,在丰富商业业态,繁荣消费市场,满足消费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大型超市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布局不够合理、同业过度竞争的情况;内外环线之间开设的多,外环线以外开设的少,在市区开设的多,在市郊开设的少。特别在沿内环线外侧的一些地区,大型超市开设过多,过于集中,不仅对周边的中小型商业企业产生影响,而且导致同业过度竞争。为促进本市商业业态结构符合城市发展的总体要求,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必须重视和加强对大型超市规划布局的管理。
二、加强大型超市规划布局管理的重点和原则
《上海商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规划意见提出,“十五”期间,本市大型超市规划布局管理的重点是根据人口密度、交通条件以及周边地区商业环境,有控制地建设发展1万平方米左右的大型超市,总量控制在60家左右。为此,对大型超市布局管理提出以下原则:
1.内环线以内地区严格控制,内外环线之间适度控制,外环线以外鼓励发展。
2.按照上海市地方标准《商业零售业态规范》,大型超市布点设置宜在大型居住区及城郊结合部的交通要道附近,每20-30万人或半径3-5公里商圈配置一个。
3.立足于城市发展的合理布局,统筹规划,支持改造项目,适度控制新建项目。
三、加强对大型超市规划布局管理,引入听证制度
根据上述管理原则,今后凡改造和新建大型超市要引入听证制度。
1.在内环线以外地区开设1万平方米左右的大型超市,应当符合地域、人口、商圈等布局要求。为确保今后大型超市规划布局的科学性、合理性,避免过度竞争,由上海连锁商业协会根据本市大型超市发展的规划意见,制定开设大型超市听证办法,召集商业、计划、规划、工商行政、外资等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相关企业代表、社区代表等有关人士,在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听证后,由工商部门根据听证结论确认是否办理有关注册登记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环线以外地区开设1万平方米左右的大型超市,除符合外资企业准入的条件外,亦需通过听证程序后,方可办理有关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连锁商业协会《开设大型超市听证办法》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开设大型超市听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商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有关政策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超市听证,是指在本市内环线以外地区开设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左右的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商店,于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核发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前,由上海连锁商业协会举行听证会,组织有关行政部门、社会有关方面,对新开大型超市布局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章 听证会组织形式
第四条 听证会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委员会成员和听证会代表。
第五条 听证会由上海连锁商业协会主持。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前了解和掌握本次听证的内容和有关情况;
(二)负责主持听证会;
(三)按照议程要求,做好听证工作,维持听证秩序;
(四)审阅听证会记录和审议意见。
第七条 听证委员会是听证会的常设机构。听证委员会由市商委、市计委、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外资委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上海连锁商业协会代表及有关的连锁、法律方面的专家等组成,人数8人左右。听证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人员相对固定。
第八条 听证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听证会议程;
(二)审议申请报告和有关证明;
(三)参加听证会,听取意见;
(四)审定听证会结论。
第九条 听证会代表包括有关区县商委(经贸委)、计委、规划局、工商局(所)、街道有关行政部门、相关企业代表和社区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人士等,听证会代表应具有广泛性。
第十条 听证会代表享受下列权利:
(一)了解申请人的企业概况和发展打算;
(二)要求申请人回答有关问题;
(三)提出对新开设大型超市的意见;
(四)听证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听证会代表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会议纪律、维护会议秩序;
(二)保守商业秘密,对听证会内容不随便外传;
(三)公正反映情况和提出意见;
(四)听证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人按听证会要求向上海连锁商业协会提出申请报告、填写申请表格、提供必需的证明。
第十三条 上海连锁商业协会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核实,在15日内决定组织听证会的时间。
第十四条 听证会前,上海连锁商业协会应将申请材料、调查了解和核实情况、提出的初步意见,送交听证委员会,并商定听证会代表人员和听证会时间,在听证会举行5日前,将会议通知送达申请人和听证会代表。
第十五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申请人说明新开设大型超市的有关情况;
(二)由听证委员会和听证会代表对申请人报告进行提问,发表意见;
(三)申请人作最后陈述;
(四)听证会主持人作总结;
(五)拟定听证会结论意见,由听证委员会成员审核后签字或盖章;
(六)听证会意见不能取得一致,可休会,举行第二次听证会;
(七)出具听证结论意见。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报告、有关证明和听证会意见后,按照有关法规审批核准其开业,并发给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听证程序应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单位、企业等社会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连锁商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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