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等三部门
关于上海市零售商业服务业网点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02)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商委、市规划局、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上海市零售商业服务业网点布局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上海市零售商业服务业网点布局的指导意见
为了落实《上海商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加快建设国际化的“购物天堂”,增强完善本市商业经营服务功能,推进网点布局合理化,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就上海市零售商业服务业网点(以下简称商业网点)布局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城市繁荣繁华、增强便民利民功能、发展综合消费为目标,加快建设国际化“购物天堂”,构筑重点突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并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零售商业服务业网络。
二、基本原则
商业网点布局,应符合上海市地方标准《上海商业分级设置规范》和《上海商业零售业态规范》,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考虑原则
商业网点布局,应当立足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充分考虑本地区和周边地区消费水平和市场环境特点、现有商业网点布局、旅游景点和交通条件;要研究消费规律和发展趋势,同消费群体分布和购买力水平相适应,从实际出发,着眼大局,统筹考虑。
(二)各具特色原则
商业网点布局,应当体现层次化、多样化,按市级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社区(居住区)商业、郊区城镇商业和商业专业特色街不同要求设置。要适应不同消费层次,将结构调整与业态创新相结合,促进优势互补,努力形成层次清晰、各具特色的商业街区,提高各层次、各区域商业的协同效应。
(三)结构合理原则
商业网点布局,应当做到总量适度、结构合理,注重大中型与小型、新建与改造、集中与分散、综合与专业相结合,避免贪大求多、过分集聚和重复建设,形成合理的布局结构,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四)适度超前原则
商业网点布局,应当瞄准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目标,着眼于长远,努力满足消费、引导消费,挖掘消费潜力,关注需求变化,创新消费方式,大力发展都市购物旅游。在网点分布、业态设置、购物环境等方面可适度超前,提升起点与标准,开拓新的经营服务领域,适应商业发展需要。
三、规划导向
(一)市级商业中心
“十五”期间,列入市级商业中心建设的区域是:南京东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南京西路、徐家汇商城、豫园商城、新客站不夜城、浦东新上海商业城、五角场。
市级商业中心,应结合各自的区位特点,提高商业集聚程度,推进经营结构调整,完善经营服务功能,拓展延伸新的经营服务领域,增强繁荣繁华气息,形成特色各异的都市商业氛围。鼓励设置: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文化娱乐网点;适度设置:超市、便利店、餐饮网点、生活服务网点;限制设置: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商店,菜市场、集贸市场。
(二)区域商业中心
区域商业中心建设的重点地段是:老西门、曹家渡、中山公园、虹桥、大柏树、提篮桥、打浦桥、上海莘城、武宁新城、彭浦、景里、真如。
区域商业中心,应以服务于本区域居民消费为主,兼有一定的集聚辐射功能,要结合各个区域的特点,以及商业发展的基础条件,分别突出购物、交易、餐饮、娱乐、文化、休闲、服务等功能,形成各自特色。鼓励设置: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超市、便利店、餐饮网点、文化娱乐网点;适度设置:购物中心、大型综合超市、生活服务网点;限制设置:菜市场、仓储商店、集贸市场。
(三)郊区新城商业中心
郊区新城商业,要与新城建设和人口导入相配套,与城市规划相衔接,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突出功能开发,形成商业可持续发展的空间。鼓励设置:专业店、专卖店、超市、便利店、餐饮网点、文化娱乐网点;适度设置:购物中心、大型综合超市、百货店、仓储商店、生活服务网点;限制设置:菜市场、集贸市场。
(四)社区(居住区)商业
列入社区(居住区)商业重点建设的区域是:人口规模达到5万以上的居住区。
社区(居住区)商业建设,应依靠各方力量,吸引多元资本,创新建设思路,以新型社区购物中心为主体,建设发展融合各种新型业态、各种服务功能的现代社区商业。鼓励设置:购物中心(社区型)、超市、便利店、专业店、菜市场、餐饮网点、生活服务网点;适度设置:大型综合超市、文化娱乐网点、专卖店;限制设置:百货店、仓储商店、集贸市场。
(五)郊区中心镇商业
郊区中心镇商业,要根据其产业主导型、交通枢纽型、旅游主导型、现代居住型等各自的特点,构建具有合理经营结构、业态结构和布局结构的网络,满足当地消费需求。鼓励设置:超市、便利店、餐饮网点、生活服务网点、专业店(农资);适度设置:大型综合超市、百货店、专卖店、菜市场、文化娱乐网点、集贸市场;限制设置:购物中心、仓储商店。
(六)专业街
专业街的建设,应注意发挥各个区域的历史文化、人文环境、商业特色的优势,重点建设信息、通讯、花卉、儿童玩具、家用电器、装潢、汽配、文化用品、小商品等适合现代消费趋势的商业专业特色街。鼓励设置:与该专业特点相关的专业店、专卖店;适度设置:为该专业配套服务的商业服务业;限制设置:与该专业街特点无关的业态和业种。
四、组织实施及管理
各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指导意见》,加强与市、区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认真做好本区域商业网点布局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在商业网点布局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区(县)商业、规划、住宅发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相关的市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开设大型超市,须按照《关于在大型超市开设中引入听证制度的通知》要求,履行听证程序。为了使商业网点布局更趋合理,对开设其他大型商业设施,要逐步推行行业听证制度。在上海市中心城区(浦西内环线以内)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单体零售商业设施的,须按照《关于中心城区建设大中型商业零售网点实行预审的通知》[沪商委(96)第113号]的规定,办理申请报批手续。社区(居住区)商业建设中,须按照上海市标准《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B308-55-96)要求,由所在区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商业规划,对设置的业种、业态实行总量和结构的控制。
对本行业的商业网点设置,行业协会行使指导协调和建议处置的权利,并督促本行业成员规范经营、守信自律。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