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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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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城商联”)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中国城商联章程规定,结合中国城商联发展和分支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城商联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中国城商联的分支机构是中国城商联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中国城商联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并不得超出中国城商联的业务范围,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由分支机构承担。

第三条  中国城商联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中国城商联名称的规范全称。

中国城商联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简称应以在中国城商联核准备案的名称为准。

第五条  中国城商联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分支机构须经党建领导机关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备案后,方可对外开展活动。

 

第二章  组织人事管理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八条  分支机构为分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5名,秘书长1

名;为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包括主任1名,副主任1-5名,秘书长1名

第九条  分支机构不具独立会员、不得单独设立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的企业成员均是中国城商联会员,分支机构的企业成员可分为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常务委员单位、委员单位,分支机构发展企业或团体成员视为代中国城商联发展会员,其管理、服务、会费收取等须按中国城商联《会员管理办法》和《会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条  分支机构代中国城商联发展的企业或团体会员,须填写《中国城商联入会申请登记表》,由中国城商联会员部审核,经中国城商联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提交理事会确定,所收到的会费由中国城商联统一管理,并可根据分支机构的工作需要设立专账,归口使用。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如需制作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单位等成员证书、牌匾的,其内容和式样须报中国城商联会员部、分管副会长、会长审核,并在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分为专职和兼职,中国城商联对分支机构专职负责人视同中国城商联专职人员进行人事管理。

第十三条  中国城商联对分支机构专职负责人实行聘用制,由中国城商联会长提名,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按人事管理权限履行聘用手续。

分支机构兼职负责人及专兼职工作人员,由分支机构自主选举、自主聘用,报中国城商联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赴境外考察、交流,参加国际展览、会议,须事先报中国城商联对外交流部同意或会领导批准后,方可出行。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内设部门应以精简、实用、高效为原则,可参照中国城商联部门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报中国城商联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与直属职能部门同样管理,并按照中国城商联年检的统一要求报送资料。

 

 

 

第三章  业务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开展全国性、国际性的重大活动应先行签报,向中国城商联秘书处提交书面方案,经分管副会长、秘书长、会长签批后方可行文。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参加国际组织、申办国际会议,须经中国城商联对外交流部审核报批后,方可履行申请手续。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开展评比、表彰、论坛、培训、研学、会展、组团出国等活动,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须纳入中国城商联业务活动年度计划。如涉及中国城商联其他部门,须送有关部门会签。经分管副会长、秘书长、会长签批后,由中国城商联办公室核稿、统一编号后行文。

第二十条  支机构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展经济活动,按照《中国城商联与合作单位开展经济活动的暂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办公行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须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住所设在北京市的分支机构,原则上应与中国城商联集中或就近办公。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由中国城商联办公室负责刻制并由专人统一管理。分支机构印章的使用,按《中国城商联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分支机构的办文质量,各分支机构对外行文时,按照《中国城商联公文处理办法》执行。

分支机构办理联系工作性质的一般性函件时,可不编中国城商联统一文号,但须使用分支机构全称的公函纸自行编号,并抄送中国城商联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经费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中国城商联法定账户,由中国城商联财务部按财务会计制度单独建账、分别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并完成相应的考核任务。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独立开展活动,所收经费一律汇入中国城商联基本账户;分支机构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活动,须先有经济合同,所收费用可以汇到与之合作单位的账户上,但按合同分支机构所得部分应及时划拨到中国城商联基本账户,由中国城商联统一管理,并可根据分支机构的工作需要设立专账,归口使用。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常务委员单位、委员单位对外开展业务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中国城商联发展会员所收缴的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受政府和机构委托开展课题调研、标准起草制订的相关收入;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以及其它的合法收入。

 

第六章  发起设立管理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发起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按照中国城商联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遵守本办法

(二)须符合中国城商联促进经济发展、推动行业进步、构建产业体系、勇于创新探索的分支机构总体发展方向。

(三)应是市场发育度较为成熟,拥有市场培育潜力及发展前景的领域。

(四)应体现服务功能和专业效用,符合创新和跨界融合发展的新理念。

(五)与中国城商联已经成立的分支机构或部门主要业务不冲突。

(六)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具有行业代表性,不得与已成立的分支机构或部门业务范围相同或相近。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要发起人应当向中国城商联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成员结构、工作任务、经费来源和召开成立大会的计划方案;

2、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3、拟任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4、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有关部门中国城商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须有切实可行的分支机构长远发展规划及近期工作计划;

(三)应依据中国城商联章程制定相应的分支机构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其行为,并报中国城商联办公室备案。

(四)须有20家以上在本行业中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发起单位;

(五)如企业办会,应是法人机构,按照中国城商联要求,筹备管理经费由其承担;

(六)必须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中国城商联秘书处根据分支机构发起人的申请,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中国城商联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中国城商联办公室根据理事会的决议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 监督考核管理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突出体现专业性、服务性,不宜从事与本专业无关的业务活动;所开展的活动与中国城商联部门、其他分支机构交叉的,应主动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报请中国城商联会长办公会协调解决。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半年未开展活动的,中国城商联将提出警告;十个月未开展活动的,中国城商联将任免调整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城商联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销直接负责人并依法收回相关手续;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涂改、出租、出借分支机构文件,或者出租、出借、私刻分支机构印章的;

(二)超出中国城商联授权范围进行业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本分支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擅自在分支机构下设分支机构的;

(四)违反中国城商联章程乱收费,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

(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中国城商联监督管理的。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每年向中国城商联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六条  中国城商联对分支机构实行内部年检制,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上级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要求,中国城商联章程及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于每年第一季度对成立满一年的分支机构进行上一年度年检。

内部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对基本合格的分支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的分支机构,予以暂停工作一年,限期整顿的处罚。

第八章 终止注销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国城商联决定注销分支机构,须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并提交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备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和民政部,注销备案。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备案注销的,由中国城商联负责收回分支机构的相关手续,并发布公告,停止该分支机构的一切活动。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中国城商联七届一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2019年6月28日起实行,以往制定的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中国城商联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业务部门的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国城商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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