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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与合作单位开展经济活动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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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
与合作单位开展经济活动的管理办法

一、中国城商联及所属各部门、分支机构与外单位合作开展经济活动,包括会展、展览交易基地创建、培训、论坛、评奖和业务项目开发等,应首先对合作单位进行审核,验查其单位资质,要选择具备相当条件、良好资质、良好信誉的、有工商部门批准的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经营许可内容的登记证书,并能够履行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单位进行合作。

二、以中国城商联名义与外单位开展冠以国家、国际称谓的较大规模、较高层次的会展、论坛、评奖表彰和业务项目合作等活动,其合作方应为国家部委、办、局和省、市级人民政府,国家级和省市级的协会或主流媒体,以及具有较强实力和影响的中介组织、事业单位。

    三、选择的合作单位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基础上,分别于不同类型的经济活动,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展会展,其合作单位须保证其展会的资金投入,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单位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社团视情况而定);

    (二)开展培训,其合作单位须具有稳定的专业培训工作人员和师资队伍,并可提供一定规模的培训场地和具备良好的设施、设备,单位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

    (三)开展论坛,其合作单位须有负责论坛策划、组织和管理的专门人员,并有一定的办会经验和成功案例,单位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

(四)开展评奖、表彰活动,其合作单位须能保证表彰活动的资金需要,具有成功组织表彰活动的经验,接受主办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单位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

(五)以合作形式成立工作机构进行业务项目开发的,其合作单位应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能组织带动该领域企业健康发展,且业务方向明确、工作重点清晰,单位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四、各部门、分支机构以中国城商联名义与外单位合作开展经济活动,需先将“合作协议书”经秘书处预审,通过后方能正式对外签署协议。

    五、在确定了与合作单位开展各项经济活动后,在将活动文件送办公室核稿时,需同时提交与符合上述条件的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见附件)或意向书的草本;合作单位的《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年检合格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与地方政府合作开展的经济活动,需提供相关文字说明。

    经济活动的文件及协议草本一经秘书处原则同意,办公室即将电话通知主办方可与合作方签署正式合作协议书;办公室收到正式《合作协议书》后,即按行文程序办文;《合作协议书》最后送财务部备案。

六、各项经济活动的文件(含协议文本)一经签发,主办方及合作单位不得擅自改动。若发现实际发文与领导签发文不符的现象,将严肃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立即停止合作活动,已发生的活动成本由主办单位和合作单位自负。

七、《合作协议书》签订权限:经济活动收入在10万元以内的,由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签订;经济活动收入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由会领导或会领导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签订;经济活动收入在30万元以上的,由会领导签订。另外,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开展各项活动的协议,须由会领导签订。

八、中国城商联与合作单位成立工作机构并为合作单位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和咨询的,相关费用收取根据双方合作协议规定执行。

    九、《合作协议书》签订后,由财务部按照税法规定,在协议文本上粘贴印花税,并负责对合作协议的监督。

    十、《合作协议书》一经签订,即应严肃执行。各部门、分支机构均需有专人负责对活动或项目的全过程参与和监督,并及时处理可能发生或意想不到的事情,确保中国城商联名誉不受损害。

十一、对于中国城商联领导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有关部门须及时提交工作进度或项目进展情况汇报,送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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