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
与合作单位开展经济活动的管理办法
一、各部门、分支机构凡以中国城商联名义与外单位合作开展经济活动,包括会展、展览交易基地创建、培训、论坛、评奖和业务项目开发等,应首先对合作单位进行审核,验查其单位资质,要选择具备相当条件、良好资质、良好信誉的、有工商部门批准的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经营许可内容的登记证书,并能够履行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单位进行合作。
二、以中国城商联名义与外单位开展冠以国家、国际称谓的较大规模、较高层次的会展、论坛、评奖表彰和业务项目合作等活动,其合作方应为国家部委、办、局和省、市级人民政府,国家级和省市级的协会或主流媒体,以及具有较强实力和影响的中介组织、事业单位。
三、选择的合作单位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基础上,分别于不同类型的经济活动,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展会展,其合作单位须保证其展会的资金投入,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单位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社团视情况而定);
(二)开展培训,其合作单位须具有稳定的专业培训工作人员和师资队伍,并可提供一定规模的培训场地和具备良好的设施、设备,单位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
(三)开展论坛,其合作单位须有负责论坛策划、组织和管理的专门人员,并有一定的办会经验和成功案例,单位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
(四)开展评奖、表彰活动,其合作单位须能保证表彰活动的资金需要,具有成功组织表彰活动的经验,接受主办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单位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
四、各部门、分支机构以中国城商联名义与外单位合作开展经济活动,需先将“合作协议书”经秘书处预审,通过后方能正式对外签署协议。
五、在确定了与合作单位开展各项经济活动后,在将活动文件送办公室核稿时,需同时提交与符合上述条件的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见附件)或意向书的草本;合作单位的《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年检合格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与地方政府合作开展的经济活动,需提供相关文字说明。
经济活动的文件及协议草本一经秘书处原则同意,办公室即将电话通知主办方可与合作方签署正式合作协议书;办公室收到正式《合作协议书》后,即按行文程序办文;《合作协议书》最后送财务部备案。
六、各项经济活动的文件(含协议文本)一经签发,主办方及合作单位不得擅自改动。若发现实际发文与领导签发文不符的现象,将严肃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立即停止合作活动,已发生的活动成本由主办单位和合作单位自负。
七、《合作协议书》按照中国城商联分得的收费金额进行签订,即:活动纯收入在10万元以内的,由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签订;活动纯收入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由会领导或会领导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签订;预算收入在30万元以上的,由会领导签订。另外,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开展各项活动的协议,须由会领导签订。
八、中国城商联为合作单位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和咨询的,相关费用根据合作协议规定执行。
九、《合作协议书》签订后,由财务部按照税法规定,在协议文本上粘贴印花税,并负责对合作协议的监督。
十、《合作协议书》一经签订,即应严肃执行。各部门、分支机构无论采取何种合作方式(委托、承包、代理等),均需有专人负责对活动的全过程参与和监督,并及时处理可能发生或意想不到的事情,确保中网联名义不受损害。
十一、对于中国城商联领导签订的合作协议,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有关部门须提交活动总结,送办公室备案。
十二、本办法报备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和民政部审核后,经中国城商联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2015年12月29日 |